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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请求复议重庆收帐公司请求复议 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请求履行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履行的,请求履行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履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必定期限内履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履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履行。 履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履行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建立的,裁决间断对该标的的履行;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决无关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