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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请求破产还账重庆收帐公司请求破产还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则:“企业法人因严峻亏本,无力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款人破产还账”。第204条规则:“破产产业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次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作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还账,破产产业不足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份额分配”。请求破产还账是债款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款状况下,债权人采纳的万不得已的行动。由于按照破产产业的清偿次序,从一些当地的施行状况看,债权人难以保证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款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款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洽谈,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账程序。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