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追债公司延期清偿期间的特别组织重庆追债公司延期清偿期间的特别组织 在留债组织中,自重整方案同意至清偿组织得到履行,都须经过必定时间,也即延期清偿期间。该期间长于重整方案履行期间,但由于债款未能清偿,一直存在着清偿组织不能履行的危险,此期间又不同于正常运营情况,应予特别对待。关于如何处理延期清偿期间的问题,咱们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1.延期清偿期间的约束 关于延期清偿期间,咱们以为不宜过长,亦不宜过短,假如过短,则不能够真实体现出留债清偿的优势,假如过长,则加大了债款清偿的不确定性,并且会稀释债务人的受偿利益。 结合实务中做法,咱们主张延期清偿期间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假如少于三年,清偿压力过大,二次重整或转入清算的可能性较高,假如多于十年,不确定性过大,债务人极有可能无法到达目前模仿破产清算的清偿率。 2.延期清偿期间的利息 关于利息是否应当付出以及付出的规范,咱们以为应当结合留债清偿金额与模仿破产清算金额计算,假如留债清偿率远高于模仿破产清算清偿率,能够不付出利息,因超出金额能够覆盖利息;假如留债清偿率仅仅稍高于模仿破产清算清偿率,则应当付出利息。之所以如此主张,旨在确保存债组织要取得远高于模仿破产清算清偿率,确保债务人利益最大化。 3.延期清偿期间对债务人的维护 在延期清偿期间,尽管可能现已彻底退出重整程序(重整方案已履行结束),但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取得清偿,且债务人作出让步,故应当强化该阶段关于债务人的维护,防止留债组织成为持续危害债务人利益的工具。咱们主张,重整方案应在延期清偿期间包括以下组织: (1)债款人企业应当对债务人负有信息发表责任,包括债款人企业的运营信息、产业变化信息、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信息等,定时向债务人提交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2)债务人能够组成债务人委员会,构成债务人的一致意思,并作为债务人的代表与债款人进行定时沟通; (3)必要时债务人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并保存董事会席位,参与债款人企业的决策,并具有投票表决权; (4)债款人企业不履行重整方案的承诺或者存在危害债务人整体利益的行为时,债务人有权予以纠正; (5)债款人的运营情况恶化无法履行清偿组织时,债务人能够请求债款人企业重整或清算。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