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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讨债公司请求权基础标准指引重庆讨债公司请求权基础标准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许产业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许交给产业。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许产业持有人故意违背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 者交给产业,使债权人遭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许交给产业的责任。 重庆讨债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13] 22号2013年9月5日) 第二十三条破产请求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产业向人民法院提起本 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经过债权人会议或许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产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回绝追收,债权人会 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替换管理人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整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 务人或许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许返还债务人产业,或许依法申 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文由重庆讨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