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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公司保理债款收买与再保理事务的差异重庆追债公司保理债款收买与再保理事务的差异 保理债款收买与再保理事务较为相似,都是关于保理债款的进行买卖、处置,但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再保理事务本质上是一种保理商向具有保理资质的机构(银行等)进行融资行为,所以其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金融借贷法律关系,当融资到期未能及时受偿时,再保理方能够向原保理商反转让应收账款,并由原保理商偿还再保理方融资。当时司法实务范畴,大多在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也依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处理。 在实践中,针对非债款人信用风险的景象,保理人和债款人能够约好特定景象下的反转让权。这种约好正是保理(特别是与债款买卖较为相似的无追索权保理)有别于一般债款买卖之处,也是保理买卖的特征⑩。 而有追索权保理债款收买则是一种债款转让行为,保理债款一经转让,除原保理商存在恶意隐秘债款瑕疵等违约行为,新债款人只能向债款人和应收账款债款人建议权利。即在有追索权保理债款的收买事务中,新债款人不行要求原保理商对应收账款债款清偿供给兜底性还款担保、约好特定景象下的反转让权,不然将有“再保理”之嫌。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