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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公司债务催收应该注意其他股东、董、监、高在应当承当职责的景象

重庆收帐公司公司债务催收应该注意其他股东、董、监、高在应当承当职责的景象

  1. 发起人对未出资股东出资部分承当连带职责:《公司法解说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则:“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许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恳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公司的发起人承当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高承当连带职责:《公司法解说》(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公司债权人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弥补赔偿职责、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许实际操控人对此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抽逃出资的股东现已承当上述职责,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3.未依法实行出资职责就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职责:《公司法解说》(三)第十九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公司恳求该股东实行出资职责、受让人对此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一起恳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4.清算人怠于清算职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职责:《公司法解说(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职责,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上述景象系实际操控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建议实际操控人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民事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刊出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在怠于执行清算职责的场合,要追查相关股东、董、高职责的前提必须是其对清算负有个人职责。因果关系是其承当职责的根底。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70条第二款将企业的清算职责人界定为董事会等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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