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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帐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实施通知和公告职责

重庆收帐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实施通知和公告职责 

《公司法》第185条规矩:“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款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款。”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矩,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整体已知债款人,并根据公司规划和运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许公司注册挂号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矩实施通知和公告职责,导致债款人未及时申报债款而未获清偿,债款人建议清算组成员对因而造成的丢失承担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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