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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债公司​代位追偿法

重庆收债公司代位追偿法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欠债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索债人造成危害的,索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欠债人的债款。” 

代位权的产生须具有以下条件: 

 (1)欠债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款债款关系存在; 

 (2)欠债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款; 

 (3)欠债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 

 (4)欠债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行为使其索债人的到期债款有不能实现的风险,索债人有保全债款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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