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帐公司“诉前保全”索债法
(1)利益:避免债务人转移、糟蹋或藏匿其产业,为债权人完结权利和创造条件;催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之以诉讼手法,保证债权人完结权利。
(2)适用条件:央求诉前保全的主体;央求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供应担保;在法定期限内申诉。
(3)应留意的问题:债权人在央求诉前保全应密切留意债务人对其产业的“处分”意向;对已超越诉讼时效的权利央求,债权人不该央求诉前保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申诉权;央求人无力供应担保时,可直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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