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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套路贷”行为的司法确认东莞收账公司“套路贷”行为的司法确认 “套路贷”的刑法规制有两大难题:一是取证难。“套路贷”往往披着“民事假贷”的“民事面纱”,透过现象看实质,全面搜集和检查依据,是刑法规制的根本前提。二是科罪难。“套路贷”许多行为混合在一起,成员片面罪过也有区别,精确确认罪名、全面点评其他情状等,是刑法规制的关键环节。 (一)报应优先、统筹防备:“套路贷”刑法规制根本原则 刑法不仅是裁判规范,并且是行为规范。鉴于“套路贷”的社会损害性大,传达敏捷,其罪进程度高,防备必要性大,对“套路贷”违法的违法违法行为应全面充沛点评,从严、从快惩办。 首要,报应为主。“套路贷”的社会损害性大,其罪过也大,因而有必要从报应刑的视点,对其严厉处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套路贷”团伙的罪过,要进行全面、充沛点评,给予其应有的刑法制裁,这是报应刑的应有之义。 其次,统筹防备。防备包含一般防备和特殊防备。一方面,从一般防备的视点看,“套路贷”易于模仿,传达敏捷,社会损害性极大,应从严、从快处置,以威慑正在或将要施行“套路贷”的行为人。另一方面,从特殊防备的视点看,给予“套路贷”从业人员惩罚处置,能够剥夺其短时期内再犯才能,并规诫其以后不要重犯。 最后,惩罚的及时性。“关于违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惩罚的严酷性,而是惩罚的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结果,一旦成了确认的,就总令人心悸”。进步惩罚的及时性,就要求公安机关关于“套路贷”违法要“打早打小”,检察院、法院在保证案子质量的一起,进步办案功率,以确认而敏捷的惩罚来规制“套路贷”。 (二)东莞收账公司全面搜集、检查依据:“套路贷”刑法规制的根本前提 针对“套路贷”作案办法和取证难的特色,要“打早打小”,公安机关要及时受案、立案侦查,全面搜集和检查依据。 1.调取涉案单位、人员的合同、账簿、银行流水、产业状况、电脑、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依据,全面 2.调取告贷人告贷意图、资金需求、告贷周期、告贷合同、借单等依据,检查告贷周期、签定日期、实践资金需求,执行是否存在虚高债款以及虚高金额。 3.打印完好的被害人银行账户流水。尽管从单笔银行流水来看,被害人收到了与告贷合同(借单)对应的款项,但把银行流水拉长看,后面往往就是取现或刷卡付出。调取银行录像,执行取款详细进程;查清刷卡资金实践去向,是否存在制作银行流水状况。 4.逐个问询一切告贷人,了解其告贷方式是否高度相同或相似,告贷人证言与银行流水等书证及其他告贷人证言是否彼此印证,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是否彼此印证等。 5.触及房产过户的,要执行是否善意获得。要点检查买主怎么获得房源信息,是否到现场看过房子,购房合同是否正规,对价是否合理公允,资金来源怎么,是否约好户口转出等。 6.对案子所触及公证员、律师、银行网点工作人员进行详尽调查,一是了解公证、诉讼和银行业务处理进程中是否存在不妥行为,调取和固定有关依据;二是执行相关人员是否参加违法。 7.调取法院民事审判书证资料。要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同一告贷人反复作为被告呈现,告贷间隔时间极短,告贷合同(借单)内容高度相同的;其二,同一放款人反复作为原告呈现,告贷间隔时间极短,假贷合同(借单)内容高度相同的。 (三)精确认罪、合理量刑:“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关键环节 “套路贷”触及的罪名较多,如诈骗、敲诈勒索、掠夺、不合法拘禁等,需求精确确认相关罪名、全面点评其他情状。 1.“套路贷”相关罪名的确认 依据“套路贷”的方式及暴力参加程度,能够分为三大类:没有暴力介入、细微暴力介入和限制性暴力介入,分别对应蒙骗型方式、钳制型方式和暴力型方式。一起构成诈骗、掠夺、敲诈勒索、不合法拘禁、虚伪诉讼等多种违法的,依据刑法的规则数罪并罚或许依照处置较重的科罪处置。 (1)蒙骗型方式相关行为的确认 蒙骗型方式是指彻底没有暴力参加的单纯诈骗,此罪应以诈骗罪科罪处刑。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骗得数额较大公私资产的行为,其根本构造为:行为人施行诈骗行为—对方发生错误认识—对方依据错误认识处置产业—行为人或第三方去的产业—被害人遭受产业丢失。“套路贷”违法中,以“零利率”等为幌子,并以“行规”等为由诈骗告贷人签下虚高合同、制作银行流水,其实质都是虚拟现实、隐秘真相的诈骗行为,终究导致告贷人依据错误认识而遭受产业丢失。 诈骗罪与虚伪诉讼罪存在竞合时,以诈骗罪科罪处刑。依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则,“套路贷”以虚高合同(借单)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以伪造的现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许严峻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契合虚伪诉讼罪构成。该条第3款规则,“有第一款行为,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或许逃避合法债款,又构成其他违法的,依照处置较重的规则科罪从重处置”。依照牵连犯的理论,民事诉讼与骗得钱财之间存在意图与手段的联系,此刻也宜择一重罪科罪处置,即以诈骗罪科罪处置。 (2)钳制型方式相关行为的确认 钳制型方式是指有细微暴力介入,对告贷人有要挟、钳制行为。对此,宜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置。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对别人施行要挟(恐吓),讨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根本结构是:对别人施行要挟(恐吓)—对方发生恐惧心理—对方依据恐惧心理处置产业—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产业—被害人产业遭受丢失。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黑恶势力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意见》(法发[2018]1号)的规则,一起由多人施行或许以统一着装、显露文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许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安排性进行敲诈勒索的,应当确认为“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暴力催债人员误以为存在实在债款联系的,不能确认为敲诈勒索,而应以不合法拘禁、不合法侵入住所罪、寻衅滋事罪等科罪处刑。 (3)东莞收账公司暴力型方式相关行为的确认 暴力型方式是指有严峻暴力介入,其暴力程度足以限制被害人的抵挡。此罪所触及的罪名较多,如掠夺、绑架、不合法侵入住所、寻衅滋事、不合法拘禁等罪名。暴力催债人员误以为存在实在债款联系的,则或许构成不合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不合法侵入住所等;不然应以掠夺、绑架科罪处刑更为稳当。依据法律规则和详细案子现实,对参加“套路贷”的团伙成员挑选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置。 掠夺罪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取公私资产的行为”。如被害人小封被放贷团伙用凳子砸,用刀扎手臂,以逼迫其“还钱”,这种暴力手段足以限制被害人抵挡,现已不是细微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了,而是限制型暴力了。再结合小封被钳制还款金额远远高于其实践告贷金额,因而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刑。掠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假如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行为达到了足以限制别人抵挡的程度,则构成掠夺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许其别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资产或许满意其他不法要求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绑架或以实力控制别人的行为”。如A实借1万元,打借单20万元,违法团伙将A不合法拘禁,要求其家人偿还20万元。行为人的片面意图首要是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而讨取债款成为非必须意图,此刻应以绑架罪科罪处刑。 2.全面点评:“套路贷”其他情状的确认 在精确确认罪名的基础上,全面点评其他情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保证“罪当其刑,罚当其罪”。 (1)违法安排和主犯、从犯的确认 “套路贷”违法团伙成员为3人以上且相对固定,内部分工清晰,安排严密,有预谋、有计划、有安排地施行“套路贷”,契合《刑法》第26条规则的,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集团;契合《刑法》第294条规则的,应依法确认为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关于形成恶劣社会影响,但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安排的,可确认为“恶势力”。 关于起安排、领导效果的首要分子,应依法依照集团、安排所犯悉数罪过处置。对其他主犯,应当依法依照其所参加或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置。关于从犯、胁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依照其在共同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和违法情节从宽处置,量刑上要与首要分子和主犯有所区别。 需求说明的是,尽管许多“套路贷”违法团伙多以注册公司为掩护,且公司名字中多有误导告贷人的“出资”“财富”“办理咨询”等字样,但不能以单位违法来科罪处刑。违法团伙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且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不能以单位违法科罪处刑。 (2)既(未)遂的确认 “套路贷”违法触及的罪名多,不同罪名的既遂、未遂确认规范并不相同。如诈骗、敲诈勒索、逼迫买卖等侵财类违法,以是否实践骗得资产或形成丢失为既遂规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则以是否形成必定损害结果为既遂规范;掠夺以劫取资产或轻伤以上损害结果为既遂规范;不合法拘禁则以实践控制别人人身自由的持续时间或必定损害结果为既遂规范。因而,既遂、未遂的确认要结合不同的罪名和确认规范进行确认。 “诈骗罪的建立要求产业丢失”。就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而言,现已签定合同并制作银行流水,但未形成告贷人丢失的,应当以未遂确认。法院一审判决告贷人败诉,但还未强制执行的,或许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没有执行成功的,也应确认未遂。关于诈骗罪未遂量刑起伏高于诈骗罪既遂量刑起伏的,要以诈骗罪未遂科罪处置。假如二者量刑起伏相同,则以诈骗罪既遂处置。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