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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工程招标保证金利息如何核算

东莞收账公司工程招标保证金利息如何核算

《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一条规则:“招标人停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许现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现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许现已收取招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交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我们常在招标文件见到以下规则:“如果招标人没有出现招标保证金不予交还的情形,招标人在特定期限内无息交还招标保证金”,那么招标人是否有权依照《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的要求招标人支付招标保证金的利息呢?首先,招标保证金利息的性质为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取得;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买卖习气取得。”因此,如招标人约好“无息交还保证金”,招标人仍进行招标的,可以认定为招标人接受该等约好,则招标人无权向招标人索要招标保证金利息。其次,如招标人未约好无息交还保证金的,应区分招标保证金利息核算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自招标人收到招标保证金的次日至最迟应当交还保证金之日,招标保证金在保证金账户里通常会发生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核算的利息,应当与招标保证金同时返还给招标人;第二个阶段是最迟应当交还保证金的次日核算至实践付清之日,招标人构成逾期交还招标保证金,应当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核算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资金占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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