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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公司清算瑕疵:未依法实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东莞收账公司公司清算瑕疵:未依法实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据公司范围和停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注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停止公告。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则实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招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而形成的损失承当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 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