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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公司注销后,股东需求承当公司的债务吗?

东莞收账公司公司注销后,股东需求承当公司的债务吗?

公司注销注销,意味着公司生命的终结,相似于自然人死亡。注销注销后,公司就不再具有行为才能和权益才能。理论中,很多公司注销注销后,还会有债权人现身请求原股东归还债务。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需求归还债务吗?

东莞收账公司讨论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当问题,避不开清算这个环节,由于依法清算是注销注销的前置程序。清算环节中,股东能否依法实行了本身的各项义务,将直接影响其各种法律义务。

依法清算后注销注销

清算是一个了却公司未结业务、清算债权债务的过程,理论上来说,公司依法停止清算时,债权人的债权会得到局部清偿以至是全部清偿。

由于,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则,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富,用来归还公司的债务。

而且,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据公司范围和停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注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停止公告。

此时,债权人能够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即便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也能够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富中依法清偿。

假如公司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则实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因本身存在严重过错招致未能在清算程序终结前申报债权,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股东)承当债务清偿义务的,缺乏法律上的根据。

因而,公司经依法清算后注销的,股东不需求对公司债务承当归还义务。

未依法清算即注销注销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注销,将会招致公司无法停止清算,损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问题,《公司法解释》(二)作出了比拟明白的规则。

依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则,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注销,招致公司无法停止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清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即便公司曾经办理了注销注销,只需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债权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依然需求对公司的债务承当清偿义务。

另外,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注销,假如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办理注销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当义务,经债权人主张,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民事义务。

虚假清算骗取注销注销

理论中,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注销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将直接招致公司的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则,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机关办理法人注销注销,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是对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的滥用,损伤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而且,依据《民事执行中变卦、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注销,招致公司无法停止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卦、追加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

东莞收账公司结语

公司作为盈利性法人,是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于一身的利益共同体,因而法律在其成立、运转、终止的各个阶段,都设定了相应的标准。

股东作为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局部,同样会在各个阶段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注销注销是公司终止的标志,却不是股东法律风险终止的标志,股东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不依法清算,“有限义务准绳”也不能保证股东能够豁免随之而来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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