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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和撤消营业执照后,如何确认诉讼主体的问题东莞收账公司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和撤消营业执照后,如何确认诉讼主体的问题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或撤消营业执照,在其处理刊出挂号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申述、应诉。已依法建立清算安排的,能够清算安排名义参与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许出资人参与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自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安排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许直接送达给清算责任人。原告只申述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许出资人的,要区分状况:要求其履行清算责任的,法院可不用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款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许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用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出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2、清算责任人应按照主管或出资联系确认: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责任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出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为其整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人为其控股股东。 3、企业法人已处理刊出挂号,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留传债权债款发生胶葛的,应以清算责任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处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能够自己名义申述、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刊出。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