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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实行告诉和公告责任东莞收账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实行告诉和公告责任 《公司法》第185条规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告诉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许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则实行告诉和公告责任,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