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合同两边履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则,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履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履行。
合同两边未履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好的价格履行,为确保债款的履行,可采用其他办法来制止债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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