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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东莞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清晰、肯定;

2、两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力,如不实现必然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4、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5、被请求人有履行能力。

别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后,经审查索债人提供的现实、证据,对索债债务联系清晰、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付出令:请求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假如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索债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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