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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包括那些?

东莞收账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包括那些?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予以闭幕。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而闭幕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请求,并及时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债权人建议其在造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上述情形系实践操控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建议实践操控人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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