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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解答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品格混淆则需要承当连带职责东莞收账公司解答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品格混淆则需要承当连带职责 所谓的公司法人品格混淆,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历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产业、事务、人员等方面呈现混淆,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当民事职责资历的景象。公司品格混淆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损坏市场买卖安全。 在确定是否构成品格混淆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要素:(1)股东无偿运用公司资金或许产业,不作财政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款,或许将公司的资金供相关公司无偿运用,不作财政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余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产业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运用的;(6)品格混淆的其他景象。 确定公司品格与股东品格是否存在混淆,最底子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产业,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产业与股东的产业是否混淆且无法区分。实务中具体表现:公司事务和股东事务混淆;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淆,特别是财政人员混淆;公司居处与股东居处混淆。 法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乱用股东权利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职责。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义务,代表公司行使的法令行为结果由公司承当职责。若法人以个人名义对公司债款承当担保职责的,则该笔债款会牵连法定代表人。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