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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债务催收需要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东莞收账公司债务催收需要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担保法说明》第三十四条规矩:“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申诉讼或许请求裁决的,从判定或许裁决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从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之日起,开端核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六条规矩:“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接连,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接连;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接连,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接连。” 

还以本文引用案件为例,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翻开论说。 

 案涉《告贷协议》约好的还款日期为2006年10月12日,且为一般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矩,本案保证期间为 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甲于2007年1月15日申诉债务人乙要求承当还款责任,该诉讼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内。根据上述《担保法说明》第三十四条的规矩,该诉讼行为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接连。深圳中院对甲申诉乙的案件作出收效判定于2008年1月14日收效。故本案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1月14日开端起算。甲于2008年11月10日向福田区法院诉请保证人丙承当保证责任,故其申诉未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但是,假设将案涉《告贷协议》约好的保证条款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条款,作用会怎么样呢?案涉《告贷协议》约好的还款日期为2006年10月12日。假设认定案涉协议约好的保证办法为连带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矩,本案保证期间仍然为 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而甲在该期间内并未要求丙承当保证责任,则丙的保证责任清除,不再承当保证责任! 

 这也就是为什么,原审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两头争议最大的焦点,即在于究竟保证办法是一般保证仍是连带责任保证。正因为保证办法不一样,导致保证期间的不一样,并究竟导致保证诉讼时效的不一样!失掉保证诉讼时效,更是或许导致债务人对保证人丢掉实体胜诉的权力!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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