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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法律依据

东莞收账公司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法律依据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法律依据,是指从事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主体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权利来源。东莞收账公司律师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权利来源包括三个方面:

(一)《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民事权利委托代理的规定。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上述规定是律师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委托代理的法律依据。

(二)《律师法》和其他法规中关于法律服务主体的规定。《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和不良资产处置的权利

(三)债权人委托并受权对不良资产采取催收措施。债权人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合法机构并受权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不良资产催收主体从事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权利的基础。委托受权是从事某一特定的不良资产催收的直接权利来源,如果没有受权委托就不能对具体的不良资产进行非诉讼催收。

综上所述,非诉讼不良资产催收主体的权利来源包括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民事权利委托受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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