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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能否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确定?

东莞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能否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确定?

1、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婚后能否作为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款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款向债款人的爱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款人能够证明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生活的在外。所以婚前个人名义的债款一般不做一起债款确定。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能否作为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款,首先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该由夫妻一起归还。可是,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能够对抗债款人的恳求。归于个人债款的景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该项债款归于个人债款;另一种是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偿”。

3、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能否用夫妻一起产业归还?

个人债款当然通过个人产业还,当然个人产业包括夫妻一起产业中债款方享有的比例。夫妻间的内部约好除非债款人明知或对债款人有利,不对债款人形成对抗力。既然是一起产业,也应当留下另一方的比例。这是与一起债款归还结果不同的体现,一起债款用全部一起产业归还。而个人债款只用一起产业中个人的比例归还。

4、在离婚时做夫妻个人债款处理与婚姻存续期间债款人建议为夫妻一起债款是否适用同一规则?

依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则,有如下景象不能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按个人债款处理,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逃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二)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款;(三)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四)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

 这一规则在处理离婚时原夫妻间的产业权力的和义务的切割问题仍然是有用的。债款人能否建议为夫妻一起债款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因为这一条针对的是债款人的债款建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发布于2004年,效力优于发布于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并且在第二十九条规则:“本解说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解说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子,适用本解说。本解说实施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相抵触的,以本解说为准。”所以在离婚时是否做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与婚姻存续期间债款人建议为夫妻一起债款不完全是一回事,即便根据旧司法解说作为个人债款确定的的,不排除其对外承当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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