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合同双方实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实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实行。
合同双方未实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实行,为保证债款的实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阻止债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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