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假贷纠纷案件中的债款属于夫妻一起债款仍是个人债款的确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要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利的,依照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求考虑: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款有无用于夫妻一起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景象。假如一方有依据,依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和该债款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则该债款能够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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