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涉及婚姻不安宁期间夫妻一方举债性质确定
石某与盛某原系夫妻。石某在与盛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别人育有一子。石某、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某向石某出借大额资金。金某认为,告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投入石某经营的公司,应为夫妻一起债款。盛某认为,石某出具借单时已因夫妻关系恶化与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单所载钱款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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