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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确定的现行规范东莞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确定的现行规范 关于夫妻一起举借的债款,夫妻两边都成为债款人,因而关于此类债款由夫妻两边一起偿还并无异议。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借的债款是否应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法规和司法解说采取了不同的规范,致使该问题至今缺乏统一的规范。本文将我国现有的夫妻一起债款确定规范总结如下: 1、举债意图规范 依据2001年《婚姻法》第41条,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选用“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规范。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借的债款,若该举债系出于保持夫妻一起生活的意图,则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若所借款项出于赌博等非为一起生活的意图,则确定为个人债款。清偿范围方面,该条承认夫妻一起债款优先由一起产业清偿但不以一起产业为限,即关于夫妻一起债款,《婚姻法》倾向于采取无限连带责任。 2、夫妻合意规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司法解说(一)》)第17条规则:“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一起产业做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取得一致意见。”依据该规范,因为债款是一种消沉产业,夫妻一起债款作为消沉产业,理应受夫妻一起产业制的调整。因而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款,若是日常需要范围内的债款则确定为一起债款,若是严重债款且爱人不知情或不同意,则确定为个人债款 3、举债时刻规范 依据2003年《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夫妻一起债款以债款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举借为规范,关于以一方个人名义举借的债款,若其举借时婚姻联系尚在存续,则确定为一起债款;若其举借时婚姻联系已完结则确定为一方个人债款,而不论债款人爱人是否知情以及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这一规范作为司法解说改变了《婚姻法》明确规则的规范,引发学界争议。 4、“一起生活说”与“时刻说”相结合 《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怎么确定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区分婚姻表里联系,认为夫妻间的纠纷选用“意图说”,而且由债款人举证;在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适用《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但是添加债款人爱人可以经过证明借款未用于一起生活而免责的条款。 5、举债时刻规范的修改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在《司法解说(二)》所建立的举债时刻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将虚假债款和不合法债款扫除在夫妻一起债款外,这很大程度上处理了《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过于肯定带来的坏处,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说,其将对打击实践中使用虚假债款、不合法债款侵略爱人权益的行为起到作用。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