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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没有用于夫妻一同日子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两头连带偿还?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没有用于夫妻一同日子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两头连带偿还?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矩,除法律规矩为夫妻一方的工业或许夫妻对工业还有约好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工业,归夫妻一同全部,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一同偿还,对此,《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务,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矩现象的在外。”

 “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理”的意思就是说,债权人能够恳求夫妻两头一同偿还,债务人的爱人对该债务要负连带清偿职责。所以只需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便是以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权人都能够恳求夫妻两头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现象:(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清晰约好为个人债务,包含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告贷要用作个人消费而依然出告贷项的现象。(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业约好归各自全部,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好。债务人的爱人主张存在在外现象的,要承担举证职责。

 至于债务人将所告贷项是否用于夫妻一同日子,债权人在出告贷项之后没办法也没职责监管,债务人及其爱人也不能以此对抗好心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职责的理由。若债务人和其爱人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许就此单独提起的诉讼中,债务人的爱人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矩主张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一同日子,应由债务人一人承担,从而就已经向债权人清偿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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