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构成债款参加的司法确定
1、第三人向债款人出具承诺书参加原债款,应构成债款参加。
2、第三人以债款人的身份向债权人出具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构成债款参加。
3、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好债款承担,未明确约好原债款人是否脱离债权债款关系的,构成债款参加。
4、第三人只有向债权人的付出金钱的行为,无参加债款的意思表明,不构成债款参加。
5、第三人的承诺具有履行先后顺位的,应为保证,不构成债款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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