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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举债从事出产运营活动所得利益归家庭同享情形的认定东莞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举债从事出产运营活动所得利益归家庭同享情形的认定 问题布景:夫妻一方举债,仅一方签名,所借金钱用于出产运营活动,另一方以该笔告贷未直接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能否获法院认可? 再审观念:夫妻一方告贷从事出产运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同享属于告贷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的一种方式。 (节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步周在原审中陈说所借金钱用于运营红酒生意及对外放贷获利,即直接用于运营活动,告贷总额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属正常。吴雪梅诉称自己未运用案涉告贷,但原审已查明程步周告贷后与吴雪梅账户有金钱来往,且吴雪梅以新依据名义提交的收效判定亦载明吴雪梅与程步周实际控制的步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来往,结合吴雪梅无固定工作,亦未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以及案涉《离婚协议》约定程步周每月付出2万元生活费的状况,程步周将运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存在高度可能性。在吴雪梅未提交足以辩驳的依据的状况下,二审判定并无错误。二审法院认定夫妻一方告贷从事出产运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同享亦属于告贷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的一种方式,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等的一般价值评判规范,据此二审判定认定案涉债款系夫妻一起债款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阅事例:(2018)川民申3909、3910、3912号】 (节选)本院经审查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一方告贷用于出产运营的,即便该告贷未直接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和一起运营,但不扫除告贷方在通过该款取得运营利益后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此类型告贷亦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本案中,何雨静婚后购买的两辆车的月供和首付均系何雨静付出的事实证明何雨静的告贷或者是其他运营收入存在用于家庭开支情形,原审据此认定案涉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并无不当。【参阅事例:(2018)川民申5509号】 小结:关于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出产运营活动的,即便该告贷未直接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和一起运营、另一方未直接运用,只要该出产运营活动所获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归家庭同享,在无相反依据的前提下,该类型告贷的用途仍属于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将该笔债款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亦契合一般价值评判规范。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