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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非夫妻一起债款由债款人单独承担东莞收账公司非夫妻一起债款由债款人单独承担 案例 张军和刘婷婷于 1997 年登记成婚,于 2004 年出资开办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刘婷婷 运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小事吵架。2005 年夏,刘婷婷脱离家庭,与张军分家日子。张军于 2005 年年末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刘婷婷离婚,并要求切割一起产业。 诉讼中,刘婷婷尽管赞同与张军离婚,但称 2006 年 1 月 13 日,美容美发店内因两个姑娘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 16000 元,该罚款是夫妻一起债款,张军应承担一半。 张军对刘婷婷所称的 16000 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刘婷婷所称的债款是在本案诉讼 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应为刘婷婷的单方债款,且刘婷婷又没有相关依据 证明自己所负债款事实,所以自己不应分管该债款。 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军和刘婷婷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刘婷婷赞同与张军离婚,应当准予两边离婚。对于张军要求切割一起产业的建议,因美容美发店系 两边婚后开办,且两边又未约好该产业属于夫妻一方,故应当确定美容美发店为夫妻共 同产业。刘婷婷所辩称的美容美发店被罚款所产生的16000 元一起债款,因张军不予认可,且刘婷婷又没有供给依据支撑自己的建议,所以对该建议不予采信,法院判定 16000元债款由刘婷婷一人承担。两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定已收效。 一、东莞收账公司夫妻一方因违法运营所负债款能否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学理上,运营性债款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出于一起日子的目的,从事运营活动所负的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 方从事个体运营或承揽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产业,债款亦应以夫妻共有产业清偿。” 这一规定为正确确定运营性债款供给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两边或一方为 从事个体运营或承揽运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运营期间的产业、债款等状况很难 查清。运营的两边或一方,往往既有巨额产业,又有巨额债款。一起,从事个体运营的 当事人在运营过程中,往往有合法运营与不合法运营掺和在一起的状况,这就给处理这类 离婚案件中的债款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确定夫妻运营性 一起债款的性质及范围,一起依据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践状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亏本所引起的债款,不管是夫妻一 方运营,还是夫妻两边一起运营,均应按《定见》第四十三条精力,作为夫妻一起债款 确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亏本所引起的债款,假如该非 法运营活动由夫妻两边一起参加运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爱人从事 不合法活动而不表明反对,则此类债款亦应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确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亏本所引起的债款,假如爱人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 先知道但已表明反对的,则此债款应作为不合法运营一方的个人债款来确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 元罚款为何不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一是刘婷婷没有供给依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依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刘婷婷对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证明,而刘婷婷没有供给任何依据支撑自己的建议。二是夫妻 分家期间一方所负债款,只需不是用于家庭一起日子,就不能按一起债款来确定。实践 中,夫妻分家期间,跟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践实行遭到的破坏 程度也更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一起产业关系也逐步瓦解。因此夫妻分家期间,一 方所负债款,只需不是用于家庭一起日子,就不能按一起债款来确定。三是本案的 16000元罚款系刘婷婷一人不合法运营形成,张军未参加一起运营。由本案事实状况可知,尽管美容美发店是张军和刘婷婷婚后的一起产业,但该店一直是由刘婷婷一人运营,而 16000 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刘婷婷的辩称建议,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刘婷婷一人 不合法运营形成,张军事前并不知道,又未参加一起运营。所以,16000 元罚款不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