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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债款参加和债款搬运的确定方法东莞收账公司债款参加和债款搬运的确定方法 司法实践中,在究竟是债款搬运还是债款参加确定有争议时,通常以债权人是否明示赞同原债款人退出债款作为确定规范,除非债权人明示赞同原债款人退出债款,否则应推定为债款参加。 依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款搬运应征得债权人的明示赞同,即债权人既要赞同第三人参加,也要赞同原债款人退出,赞同原债款人退出本质上是债权人对民事权利的抛弃,因而要求债权人以明示方式作出此等意思表明,否则,债款搬运不能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款参加不需征得债权人赞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债款参加不改变原债权债款关系,添加第三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债款参加是一种有效的增信办法,因而不需经其赞同。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