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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债款参加与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的差异

重庆收债公司债款参加与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的差异

 债款参加、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均为第三人替代债款人悉数或许部分清偿债款,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当事人协议用语模糊不清,约好不明确的情形,导致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混淆,而因三者对债权人权力维护程度不同,所以需对三者的差异进一步进行厘清。

1、债款参加与债款搬运

 债款搬运是法令明确规定的法令概念,规定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该条规定:“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债款参加与债款搬运之间的差异在于在债款参加联系中,原债款人并不会从原债款联系中退出,其须与第三人对原债款共同承当责任;而在债款搬运联系中,原债款人悉数或许部分脱离原债款联系,不再对已经搬运给第三人的悉数或许部分债款承当责任。

2、债款参加与第三人代为实行

 第三人代为实行也是法令明确规定的概念,其规定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债款参加与第三人代为实行的差异在于在债款参加联系中,第三人参加原债款联系,当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人建议权力;而在第三人代为实行中,第三人并不参加原债款联系,当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建议权力,仅能向债款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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