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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款是否必然是夫妻一起债款?

重庆要债公司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款是否必然是夫妻一起债款?

 答:夫妻一起债款触及对内联系和对外联系。对内联系不触及债权人而言,由举债方承当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责任,假如举债方不能证明是用于一起生活则举债方不能要求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由爱人一起归还。对外触及债权人而言,如债权人要求举债方的爱人一起归还,应当由未举债的爱人一方契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则的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的情形承当举证责任。目前,根据司法方针,假如未举债的爱人举证举债款的确未用于一起生活,亦能够不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未举债的爱人不承当责任。夫妻一起生活,不只包含日常生活,也包含一起运营。

 依据:《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怎么确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专委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关于当时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院长信箱2016年3月17日《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主张”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2017年8月对《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XX 号主张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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