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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一概不能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

重庆收债公司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一概不能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

 回答

 夫妻一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许两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持婚姻家庭一同日子或许家庭出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能否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最中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背负之债务是否为夫妻两头一同利益,即是否直接用于两头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日子。假如是,则应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假如不是,则不应该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

 《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的规矩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

重庆收债公司上述复函对《婚姻法司法说明二》第二十四条规矩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中的“债务”做了限缩说明,将对外担保构成的债务扫除在《婚姻法司法说明二》第二十四条所规矩的“债务”中。但最高人民法院该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状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广泛约束力。关于夫妻一同债务,仍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说明二》第二十四条之规矩,并结合案子具体状况予以确认。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要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一同日子是否密切相关。

 因此,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关键在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与夫妻一同日子密切相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假如与夫妻一同日子密切相关的,仍然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说明二》第24条之规矩确认为夫妻一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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