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恳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及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景象作了规则:“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其中关于公司股东的乱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印发,下称《九民纪要》)中有清晰界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则的乱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景象有品格混淆、过度分配与操控、本钱显着缺乏等。”1.品格混淆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