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在告贷合同中确保人处签字,是否需求承当确保职责?基本案情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需求,于2021年10月26向原告韩某告贷10万元,约好告贷期限为一年,被告杨某在告贷合同确保人处签字并摁手印。双方对于确保期间、利息及确保方法均未约好。告贷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归还告贷,2023年12月23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告贷10万及利息,被告杨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庭审中刘某对于告贷及其未归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某则辩称,告贷已通过确保期间,其不应该承当担保职责。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