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非夫妻一起债款由债款人单独承担案例张军和刘婷婷于 1997 年登记成婚,于 2004 年出资开办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刘婷婷 运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小事吵架。2005 年夏,刘婷婷脱离家庭,与张军分家日子。张军于 2005 年年末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刘婷婷离婚,并要求切割一起产业。诉讼中,刘婷婷尽管赞同与张军离婚,但称 2006 年 1 月 13 日,美容美发店内因两个姑娘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 16000 元,该罚款是夫妻一起债款,张军应承担一半。张军对刘婷婷所称的 16000 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刘婷婷所称的债款是在本案诉讼 之后